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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劳动工伤1个月前

你好张主任,久闻大名现有一相求,我是烟台芝罘区海和食品有限公司的一场的一名员工,7.11号上午10:30左右在车间工作被箱子砸到后背,导致左侧肋骨磕在车子边缘上的铁板,经做CT重建,确诊我左侧第八根肋骨骨折,请问我这是工伤吗?到哪个部门去申请工伤认定?我厂主任说我以前就受过伤,不承认我是新伤,更不承认是工伤,请问我该怎么办?

查看张勇律师的回答

张勇律师 山东-烟台 山东众成清泰(烟台)律师事务所

  • 你好,根据反映的情况,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需要注意的是,认定工伤需要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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