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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现在的公司入职时间是2021年4月19日,签的试用期合同是试用期两个月。两个月之后也给我转正了,缴纳了五险,但一个月还没给我签转正合同,前一周也就是7月20日给我转正合同让我签署,但上面涉及到工资有一条:乙方工资可随甲方的经济效益上下浮动,但不得低于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
也就是在20日让我签合同的前一周,老板说要修改薪资构成,并且在7月的工资上就执行。损害了我的利益,所以请问:我因为薪资问题,没签转正后的合同,是否是按照之前的试用期合同来结算7月份的工资?我要是提出和公司解除合同,是否能保住我应得的工资利益(没签合同是对哪方有利?)。感谢解答疑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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