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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延边劳动工伤1个月前

¥9.90

天津市工作的在校大学生一定不能有劳动合同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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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浩律师 吉林-长春 吉林智迪律师事务所

  • 30"

    1个月前

  • 41"

    1个月前

  • 一、判断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原告郭某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时已年满19周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条仅规定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不适用劳动法,并未将在校学生排除在外,学生身份并不当然限制郭某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群体。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条规定仅适用于在校生勤工助学的行为,并不能由此否定在校生的劳动权利,推定出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综上,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原告能够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

    二、原告于被告处劳动的行为不属于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该条规定针对的是学生仍以在校学习为主,不以就业为目的,利用业余时间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的情形。勤工助学和实习时,学生与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不需要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本案中,郭某的情形显然不属于勤工助学或实习。郭某在登记求职时,已完成了全部学习任务,明确向被告表达了求职就业愿望,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在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后,亦按照规定内容为公司付出劳动,被告向郭某支付劳动报酬,并对其进行管理,这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故益丰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仅为实习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

    1个月前

  • 39"

    1个月前

  • 但是天津市这个指导纠纷

    1个月前

  • 值得一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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