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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4月5号招聘一名老师头,但并未与其签署劳动合同,但交了社保,工作期间上下午打卡此人一直迟到,于5月3日此人不告而别,结算工资时我方根据贴士规定扣除他迟到费用,以及旷工工资,他对此不满觉得我方一分钱不能扣要去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他能否成功,工作未满一个月,一开始说也是试用期,并非我方辞退,而是他说他朋友不干了所以他也不干了,此人在工作期间产量是别人一半,做出来的产品全是报废,或者要二次重新加工的。本公司根据情况少量扣除工资是否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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