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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辽宁省内一家合资企业的员工,副总待遇,负责企业的安全和生产管理工作。两个月前,我公司产权的燃气管道(已完工,但没交工投产),被第三方铺设电缆时,挖井给挖漏了。应属于第三方破坏的意外事件(直接损失1000元以内)。单位新来一个总经理,不顾事实,本末倒置,强制把该事件定为,“责任事故”。对生产、安全、工程及现场人员进行严厉处罚,分别罚款4000-2000--1000--500元不等。对我处罚最重,发款4000元,免职、行政警告。工作另行安排。请问这样的事件我能否维权?怎么维权,法院立案受理吗?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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