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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以房抵债的公司破产,当地法院认可破产债权,但认为不是真正的购房消费者,购房的目的在于实现债权,并非为生活、居住需要,认定为普通债权。怎样才能享受优先权?
我是2012年5月借钱给开放商(宜昌建丰公司),2014年6月开放商(宜昌建丰公司)进入后期抵房的湖北隆图公司(同一法人,)2015年5月签的购房合同,约定2016年12月交房。后因经营不力,公司于2018年3月破产,因为以债抵房,破产管理人没有认可债权。2018年5月上诉至地方法院,判决结果同上,不服上诉中院,中院发回地区法院重审,2021年7月重审还是以上结果,准备再上诉到中院。
我于2014年底离婚,期间小孩归我抚养。2014年9月我将小孩转到抵房的地方(宜昌)读书,就考虑到宜昌买房,但当时抵房的地方和学校有一定的距离,2014年就没有抵,到2015年接送小孩实在麻烦,且开放商借的钱也要不回,才于2015年5月抵了房子。由于破产,房子迟迟没交,至2021年由破产管理人继续营业,今年年底可交房。直到现在我在现居住地、抵房的地方都没有房产。这些事实可以陈述到法院,作为是生活所需的理由吗?
我们这个借贷当时属民间借贷,我同家人、亲戚一共借给开放商的,后期开放商还钱无望,又有购房的需要,在开放商那儿同一楼盘抵了六套房子,我只有其中的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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