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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在2014年有一个交通肇事案,当时法院判了我需要赔付六万多块钱,当时因为拿不出来这么多钱,对方又一直催,后来在法院法官的主持下调节我一次性给对方三万块钱,事后不在追究剩余费用,双方同意。我付完钱以后法院交给我一份说是对方手写的结案证明,大概意思就是对方一次性收到了我的三万块钱,她本人自愿放弃剩余金额,此案完结,不在追究。现在时隔几年之后法院突然冻结了我的银行卡,说是对方不承认这个事,我已经提交了法院的执行异议,可是昨天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把我银行卡里面的钱划走了至于案子现在什么情况我们都不知道。请问这种情况法院有过错吗,如果真如对方所说那份结案证明不是他们写的怎么办?法院作为权威部门,出具这样一份假的关键性证据他们难道不需要为这件事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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