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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2004年注册,由垫资50万,验资后,公司成立,自己的钱开始运作,一切正常。2017年转让给其他人,他们増资到500万元,后由于他们欠款28万,现要追缴我们前期50万元,这合理吗?
刘冰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
孙泳欣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奚备律师 江苏-南京 江苏驰东律师事务事务所
本人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范围以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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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艺博律师,男,毕业于上海政法大学,曾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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