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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巴中刑事辩护1个月前

律师你好,朋友被传销洗脑,被骗十万,意识到被骗后报警,当地警察不予处理。声称传销必须找出团伙三十人以上才能立案。但对于一个公民来说,这根本不现实,我们也没那个能力,现在我想咨询这种情况该怎么办?警察对于职责是否失守?被骗的钱能否追回?是否有有关法律能够限制这些坏人的行为?别再让更多人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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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李瑞律师 四川-成都 四川冰聚律师事务所

  •  这边是四川冰聚律师事务所,详细的情况需要了解以后才能提供帮助,白天安排在线刑案律师来电解答。以下的你可以先了解一下,传销不是按多少钱立案的,而是根据组织人数和层次作为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第一百七十六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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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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