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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我是2020年8月17日跟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于当月向仲裁委提交仲裁。2020年10月30日开庭审理,2021年1月24日收到仲裁决,公司支付加班及补偿98800元,但公司不服上诉法院,还在等待开庭(2021年8月31日开庭)。昨天商业管理公司也就是商铺,反馈说公司一直还在用我的姓名,申报营业额使用了我的姓名权,公司一直未做变更人申报!
请问:这样的情况下,公司是不是用了我的姓名权!我可以去法院诉讼吗?依据什么条文去告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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