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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安徽宣城人,在芜湖市2018年购买的商品房,合同约定2021年7月31日交付房屋,建设方和物业公司是一个集团公司,去年物业公司一直通知我们去取房,因为我们没有去取房,今年按合同约定时间去取房,对方物业公司需要多收取我们一年半的物业费用,否则不给我们取房,合同中有一个补充协议,协议中为满足业主的提前入住的需求,可在2020年5月提前取房,我们没有这个需求,而且这个合同应该也是格式合同,这个收取我们的费用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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