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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合同纠纷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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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安徽宣城人,在芜湖市2018年购买的商品房,合同约定2021年7月31日交付房屋,建设方和物业公司是一个集团公司,去年物业公司一直通知我们去取房,因为我们没有去取房,今年按合同约定时间去取房,对方物业公司需要多收取我们一年半的物业费用,否则不给我们取房,合同中有一个补充协议,协议中为满足业主的提前入住的需求,可在2020年5月提前取房,我们没有这个需求,而且这个合同应该也是格式合同,这个收取我们的费用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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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玉洁律师 安徽-芜湖 安徽徽瀚律师事务所

  • 一般来说没收房也是需要交物业费的,具体交多少,就需要根据双方之间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来确定了。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房产,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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