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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涪陵区劳动工伤1个月前

你好,我自己开的维修店,有营业执照。客户打电话让我去他门市上修空调,在维修过程中使用砂轮机割伤了手指,中指被切掉,我自己去的医院,住院前对方说后续事情等出院后协商,住院十多天,接骨花费了一万多。去对方在我住院期间没有任何问候,出院后找对方,对方不愿担负任何责任。我不懂法律,但是觉得在对方家里受伤的,对方是不是应该多少承担点责任。这种情况我与对方劳务上应该构成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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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凡江律师 重庆-渝北区 重庆鉴识律师事务所

  • 您好,雇佣关系下,雇主是要承担责任的。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用人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依约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二者的区别:首先雇佣关系中雇用人与受雇人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用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需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劳务关系中双方只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并不存在服从管理与被服从管理关系。其次,雇佣关系中,受雇人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但通常其技术含量比较低,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雇用人享有受雇人劳动的一切成果,这种成果不是雇用人付酬的直接对象。劳务关系中劳动者只提供单纯的体力劳动,没有技术含量的成分,所获报酬也仅是劳动力的价值。最后,雇佣关系中,雇用人对受雇人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只要受雇人在进行受雇工作中因工伤事故而遭受损害,雇用人就应赔偿,不存在免责事由。而劳务关系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在损害的发生上均无过错,故适用公平原则,即由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对受损害方的经济损失作适当补偿。

    1个月前

值得一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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