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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刑事辩护1个月前

请问,我儿子在托管吃饭时给同学打架,导致同学手臂骨裂,这种情况托管有没有责任,现在同学家长向我索要一万块钱补偿费,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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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向佩律师 山东-枣庄 山东为众律师事务所

  • 你好,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你儿子未达到8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托管所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对于同学家长请求1万元赔偿,仅赔偿同学受伤实际花销的医疗费用。若果对方家长不同意,让他诉讼到法院,法院会在合情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判决。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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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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