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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一家经营服装的国内企业,乙公司是一家设在上海的外贸公司。甲企业通过乙公司对外开展服装进出口贸易,双方订立了代理协议。作为甲公司的代理人,乙公司在外贸义务中是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订立合同的。 2008年5月,甲公司通过乙公司向某国的丙公司出口一批服装,丙公司收货后以服装质量不合格为由,未支付货款。甲乙公司均认为质量肯定没问题。因此乙公司希望甲公司能在某国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但甲公司迟疑之后认为费用过高,拒绝了乙公司的提议。后乙公司自己对丙公司提起了诉讼并获得了胜诉,得到了大笔的赔偿。甲公司得知这一消息后,要求乙公司返还这笔服装款。 问题一:甲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丙公司吗?为什么? 问题二:为什么作为代理人的乙公司可以直接起诉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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