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们没有结婚,那就仅仅是恋爱同居关系,这和婚姻关系有本质区别。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所承担的更多是道义上的责任,属道德规范调整的范畴。同居期间男女都是未婚身份,财产是独立的。所以不存在男方转移财产一说,只要他拿走的是自己的财产没有拿走你的,就没什么法律责任。
男女之间的恋爱,是自由发生的,也是出于双方自愿之前提产生。恋爱关系本身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在恋爱过程中,受到的心理创伤,从客观角度分析难以判断对错,也难以界定过错方与受害方。同时在法律上,也并无恋爱不成即是由于对方的侵害所造成之定论。因此,法律不承认恋爱关系中断时,所谓的精神损害赔偿或青春损失费,在我国民法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中也没有这方面的内容。
恋爱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两性关系,通常情况下,只要不是在被强迫情形下所发生的,均属于双方自愿、自主,无法给予孰对孰错之判断。对于具有完全民事法律之行为的成年人而言,此行为并不属于权利受到非法侵害之行为,一方自然无权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失赔偿”。同样,因为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鉴于生理因素和自然现象,导致女方怀孕也不能证明是女方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恋爱期间怀孕,虽然会给女当事人的身心带来明显的变化和影响,但是从法律角度判断,并不具备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要件。
但是,我国法律规定女性有生育自由权。无论已婚还是未婚,怀孕后是否要生下孩子,完全由女方自己决定,不用征得男方同意,也不侵害男方生育权。
如果女方选择放弃孩子,女方终止妊娠所需要的检查费、手术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男方要给予适当帮助或补偿(承担一半左右吧,法院全判男方承担的也有,但不多)。
如果女方选择生下孩子,没有婚姻登记的话男方对女方没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但是对孩子有抚养责任,需要像对婚生子女一样支付抚养费直到孩子成年。
因为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受同样的待遇。
或者你们双方愿意的情况下结婚领证,那就是夫妻关系,法律对女方会有更明确一些的保护。
以上是法律规定,题外话说一句,未婚怀孕本来就对女方不利,你男朋友还这么人渣,怀孕期间就不负责任了,以后无论是否登记结婚他的责任心你还是别指望了,抚养费啥的难道一直跟在他屁股后面要?又不可能一直打官司。如果孩子月份不大,为了你和孩子的未来人生考虑,建议打掉,终止这段恋爱关系及时止损才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