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关系不能通过法律手段解除。比如对父母的赡养,是一种法定义务,不履行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节严重构成遗弃罪,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是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时或收养关系解除后,可解除赡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不过我私心说点题外话,法律的思路是毕竟生养有恩,再烂的父母,基本的恩情还是得回报的。
但是赡养也分好几种,以下引用知乎某观点:
最好的赡养是把父母接到身边来,茶饭优越的伺候着。得了大病不惜金钱的给治疗。
其次是送去养老院,每周探望三四次,次次水果东西的带着,陪着坐半天。
再次是让老人独自生活,每周探望。
最次是只给基本的生活费(每月几百块),啥也不管。
如果你的父母实在太烂,那你就按法律最低标准给赡养费,其它的就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