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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不按照合同期内供货,涨价了不供货,降价了开始死发货,又涨价了又不发货,倒致乙方与丙方损失,乙方根据这种情况扣留了50%资金,要求甲方继续执行合同,甲方据供货价格不合适为由,一直不供货,并通过甲方法院网上冰结了乙方的公司帐户,请问法院是根据什么理由就可以冰结乙方帐户资金的呢?
刘伟律师 天津-南开区 天津坻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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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世振律师 湖北-孝感 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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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之宗旨,竭诚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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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燕山大学,自1999年起从事法律工作,2014年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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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兴龙律师,潍坊市属优秀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共党员,中华律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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