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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与房东签订了房子的承租合同,时间是两年。现在租住了十一个月,房东提前通知说下一年不租了,要收回房子。对于签订的合同文本,没有明确双方必须协商一致才能解除,只有一条这么写: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租赁期内解约,需提前30日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支付相当于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所以现在房东已经提前告知了我要求解除合同,我看北京的房租租赁相关规定写的,出租人出租期内不得擅自缩短租期和提高租金。那我们现在如果不同意解除,是否可行继续租住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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