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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过世,留有一处房产,儿女共四人,经商议,大哥和大姐各继承一半房产,二哥和小妹自愿放弃继承权。老人原配妻子早已过世,再婚配偶亦已过世多年,且去世之前留有遗嘱,自愿放弃遗产继承权,该医嘱存放在武汉某遗产公证处。现老人四位儿女准备办理房产过户,需要出具老人再婚配偶之遗嘱,但是武汉遗产公证处不肯提供。请问律师,这种情况应该走诉讼么?被告、案由以及管辖法院,应当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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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本科法学学士,从事律师职业3年,曾多次担任集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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