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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20日,甲与我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2014年6月25日,甲向我支付首期购房款30万元。同月28日,我向甲交付所购房屋; 6月30日,在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2014年7月10日,甲向我付清余款。甲多次要求我办理过户登记,我以各种理由予以搪塞。至2018年4月20日,我仍未办理过户登记。
2018年2月28日,我与重庆某小额贷款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我向贷款公司借款100万元,月利率2.5%,借款期限6个月;我以卖给甲的那套商品房抵押担保。同日,我们在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
现甲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去除抵押权并办理过户登记。我该怎么办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张美英律师 天津-河西区 天津澍泽(海口)律师事务所
马振文律师 河南-安阳 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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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从事仲裁工作十余年,积累了丰富的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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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合伙人,执业8年以上,刑事专业委员会,金融保险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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