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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企业签了三年劳动合同,签合同时说是格式合同所以没看仔细,事后发现合同内有一个补充条款,内容如下:在合同期内,乙方提前离职,应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返还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支付的所有培训费用(费用包括不限于直接支付的培训费,差旅费,住宿费,考试费,带薪培训期间的薪酬,培训费每年12月底汇总计算一次),并支付相当剩于合同期薪酬金的双倍的违约金。请问该条款是否为无效条款,若我提前离职是否要赔偿企业约定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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