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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鳗鱼0小希

云南-红河劳动工伤1个月前

某国立三乙医院护理部主任和护士长安排51岁的护士上夜班,从头天下午5点半接班到第二天早上8点下班,连续工作14.5小时,还不给按时下班,8点后还要参加晨会,会后还要参加转病房交接班,这个交接班是在规定的下班时间8点后进行,这些下班后的额外工作做完需要1-2小时,最长达3小时,长期如此,护士长却不给算加班。近来此护士(做过甲状腺手术,并患有心肌缺血)在一次夜班上差点晕倒猝死,就向护理部主任申请不上夜班,护理部主任却说“那是不可能的”,理由是医院和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45岁以上护士可以不上夜班”,还说因为她没有违反任何规定,所以就算这个护士死在夜班上也与她个人没有关系!?
问题:如果这个护士死在夜班上,或者下夜班后死了(过劳死),这个情形是否可以适用刑法关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第一种情况认定:“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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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艳红律师 云南-昆明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 34"

    1个月前

  • 已向副院长反映过了无效。虽然表面上没有杀人动机,但是行动上已表现出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
    刑法关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第一种情况认定:“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杀人罪中的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这里的合法的目的就是“没有违反任何规定”;危害社会的结果就是“护士死在夜班上,或者下夜班后死了(过劳死)” ;间接故意就是护士长和护理部主任已知道被害人年纪大身体有恙,且已发生过一次夜班上眩晕,若再继续安排上夜班死亡机率非常大情况下,仍然不顾劝阻执意安排被害人上夜班。

    1个月前

  • 33"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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