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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立三乙医院护理部主任和护士长安排51岁的护士上夜班,从头天下午5点半接班到第二天早上8点下班,连续工作14.5小时,还不给按时下班,8点后还要参加晨会,会后还要参加转病房交接班,这个交接班是在规定的下班时间8点后进行,这些下班后的额外工作做完需要1-2小时,最长达3小时,长期如此,护士长却不给算加班。近来此护士(做过甲状腺手术,并患有心肌缺血)在一次夜班上差点晕倒猝死,就向护理部主任申请不上夜班,护理部主任却说“那是不可能的”,理由是医院和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45岁以上护士可以不上夜班”,还说因为她没有违反任何规定,所以就算这个护士死在夜班上也与她个人没有关系!?
问题:如果这个护士死在夜班上,或者下夜班后死了(过劳死),这个情形是否可以适用刑法关于间接故意杀人罪的第一种情况认定:“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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