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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没写约定利息,但是借款人和出借人口头约定的月息,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向借款人调查询问是否曾有口头约定的利息,借款人回答:是,并且在庭审笔录中签字,请问,法庭会支持借款人已经认定属实月息二分的主张?并且从借款之日起计算?对于借款人已经自认的事实又在笔录上没有提出异议,这样的话,上诉会被采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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