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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海合同纠纷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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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描述
2011年7月,本人入职后即与用人单位签订10年劳动合同。同时为了工作需要签订了专业技术培训协议,目标是培训结束后参与A项目的运行管理,但是该协议未明确具体服务期期限,只是说“A项目倒送电开始之后服务5年”。当时,A项目计划2011年开工,2013年倒送电,2016年投产。
但是由于非本人的各种原因,截至目前(2021年6月)A项目至今未启动,项目开工、倒送电、投产等节点更是遥遥无期,项目已停滞十余年之久,专业技术培训协议约定的服务期起算条件(A项目倒送电开始)至今尚未成就。
期间,2016年5月本人在完成专业技术培训之后,返回用人单位开始为用人单位服务。但是由于A项目一直未启动建设,所学到的专业技能基本无用武之地,回到公司后从事与项目运行管理无关的工作。本人的职业发展基本停滞,十年的青春被严重耽搁。
2021年6月,本人拟提出离职申请,但是用人单位以专业技术培训协议为由,索要巨额培训费用,约150万。
【举个简单的例子,我去驾校工作,驾校出钱让我考到了驾照,约定考到驾照后需要回驾校教学5年。但是,我考到驾照后回到驾校,但是驾校一直没提供车辆让我参与教学,教学5年的服务期更是无从谈起】
二、咨询事项
1.用人单位是否侵犯本人平等就业权利?
专业技术培训协议约定的“A项目倒送电”服务期起算条件仍未成就,本人认为用人单位侵害了本人平等就业的权利。
2.服务期起算条件如何确定?
鉴于“A项目倒送电”服务期起算条件至今不成立,根据平等与对等的原则,本人认为服务期起算条件应该从完成培训并返回用人单位开始工作的时间(即2016年5月)作为服务期起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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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聪聪律师 山东-济南 上海沪师(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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