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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交通事故1个月前

交通肇事,黄灯过2秒到对面斑马线,对面过来电动车发生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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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宁律师 北京-海淀区 北京知止律师事务所

  • 事故责任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机动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机动车和行人应当按照机动车信号灯的表示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可分为“全部责任、无责”,“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需要明确的是:
    ①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②如果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③逃逸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④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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