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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还款合同中,有担保人,考虑到债务人的还款能力,让其分期付款,每半年还四万元,共分四期还完,可第一期届满时间为2016年6月30号,债务人没钱还款,债权人出于同情,延长到第二期,第三期,直至第四期届满都未履行还款。债券人只好将债务人及担保人告上法庭,请问担保人是否对第一期,第二期,三期的债务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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