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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从银行贷款10万元整,2017年12月到期。因无力偿还,且无银行职员催收,一直没管。2021年5月26日银行提交诉讼书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是否能以已过诉讼有效期为由请求当地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另。贷款当日已从银行卡划走一年利息金额,2018年7月经银行职员催收,给银行职员转账一万两千六佰元清交利息,但诉讼书上却显示利息只清还到2017年6月22日。之后利息银行职员并没有还进去,可否以金额不符驳回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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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现为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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