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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雅安法律顾问1个月前

你好,我的女儿今年9岁,上小学二年级,在四月三十日下午两点上学时间,我女儿在四楼楼梯上被一个男生从四楼楼梯推下滚下楼梯后跑掉,我女儿右手手臂多处受伤,带女儿去医院由于我女儿右手手臂在她未满周岁时曾骨折过,医生说如果再有骨折就有很大可能残废。我女儿平时温柔胆小不敢告诉老师,放学回家后,我看到满是伤痕的女儿,就给班主任老师打电话询问学校楼梯口是否有监控,老师回答说走廊上有但是楼梯没有,请问我是否有权找学校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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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舒雯律师 四川-成都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 您好。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找两方的责任:即该名男同学家长的责任和学校的责任,所以您当然可以找学校协助您处理。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您女儿(9岁)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依法负有保护和管理学生的义务,而您的女儿在学校被同学弄伤,学校应证明其尽到了保护和管理的义务,若学校不能证明的情况下,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其次,关于该名男同学家长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8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该名男同学造成您女儿受伤,该名男同学家长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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