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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从1993年开始缴纳社保,签订劳动合同是1991年,来单位是1987年,
请问没有缴纳社保的时间段单位是否应该给与补交,法律依据是什么,
如果诉讼,应该提交那些资料,法院支持吗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法学科班毕业,专职律师,法院的特邀调解员。自执业以来,参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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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法律行业多年,擅长各种经济纠纷、消费维权、劳动维权、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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