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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型公司甲(包工头性质的)将一栋房屋的木匠活包给了女朋友的爸爸乙,乙喊来一个人丙帮他干活,承诺按天给丙工资。在施工过程中丙的手被重物砸到骨折,受伤后丙并没有立即就医,回到家休养五天之后才到医院检查。发现骨折之后丙找到乙要求承担医疗费用,乙给丙垫付了所有的医疗费用;然后乙找到甲公司,要求共同承担医疗费用,被甲公司以自己没有找丙干活为由拒绝。请问乙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共同承担医疗费?若有,请问该采取什么措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注:甲公司同时也没有给乙购买工伤保险)
刘冰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
孙泳欣律师 广东-广州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纪兴敏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舜翔(潍坊)律师事务所
自执业以来,专注公司法及相关专业业务,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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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律师,具有高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心理咨询师资格。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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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石至诚,惟法是尊。委托了一位金尊律师,就等于聘请了整个金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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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专业。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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