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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5日,用人单位无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签订3年,2016年5月18日至2019年5月17曰),但是,由用人单位出纳发放了2月1至5日的上班工资,我本人申请了劳动仲裁,在仲裁庭上,用人单位不承认解雇我,说我是自离,仲裁庭也支持用人单位,认可我自离。我在2月1日与同事在微信中聊天说过不想在用人单位做的泄气话,但我没有跟老板、领导说过或递交过辞职信,仲裁庭就采信了我与同事的聊天记录作为我自离的证据。请问冯律师我应该怎么办?我准备上诉到法院,但听人说,法律大都支持仲裁,那我的合法权益应如何争取?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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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至2010年在广南县公安局工作;2010年至今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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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德勇,男,云南丘北人,毕业于云南警官学院法学专业,通过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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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远尧律师,在校期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毕业后就职于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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