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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总公司人力资源部2014年3月1号调到其下属一个子公司,当时没有签书面劳动合同时间长达9个月,到2015年一月一日签了一个五年期限劳动合同,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到期前一个月公司让我在续签页上签字表示同意续签劳动合同,过了三个月又通知我单位不续签了,同意支付经济补偿,单位在官司中说我只与其有五年的劳动合同关系,不承认我2014年已经入职的事实,我已经调取了2014年的工资发放证明是该公司发的,这个能不能说明我与该单位存在一个9个月的事实劳动关系,而后再签五年期限劳动合同,算不算是签了两次劳动合同,已经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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