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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导们好
我是张三货,80岁,男,1980年因邀请从万柏林区下庄村来到彭村,到大队给村里的马订掌,1981户囗迁到彭村,我1岁的女儿户口也在彭村上的。期间还分了自留地,并有宅基地,期间也享受过村民待遇。
2016城中村改造,我们响印国家的号召,积极拆迁,街办,村委领导们也说了有宅基地的以后一律平等对待,直到现在了,还和以前一样。现在又分门面房面积了,其他人家都有,而我家只有我一人的,我的女儿及外孙都没有。
难道国家的法律就这么定的吗,所谓的村民自治就这么把我们的权利
剥夺了吗。当初邀请我来时,那是大队叫的,代表的是村集体,况且我也是在为村集体服务来,到这时不用了,成外来户了,需要什么村民代表开会了。需要我的时候就不用开会,不用了就需要开会了吗?根据我国法律,村民自治的权利,我强烈要求享受村民同等待遇。
期间也去过村委会,街办,万柏林区委,直到现在还是啥也不给。我需要给我个合理,合法的解释。我的村民权利去哪享受?只因我们是少数人,也就是所谓的弱势群体,就没人管了吗,我相信我国的政府和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望领导们给我们解决这不公平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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