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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志民,被告:周江维,瑞驰机床公司。事实理由2014年2月24日罗志民和瑞驰机床公司就公司办公楼车间外墙粉刷工程立了(工程承包合同)同年5月19日经验收全部合格,有施工面积结算书。完工后多次去要工程款,至今一分未给,年年向其追要无果,无奈上诉之武安市法院。2020年11月18日上诉,武安市法院判决:河北瑞驰机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罗志民工程款80880元,被告不服上诉到邯郸市中法院,邯郸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问怎样申请强制执行
郭志昆律师 河北-邯郸 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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