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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学过一点医学知识但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某甲,在广东某县某村擅自开设“高峰诊所”行医。同年7月16日,某乙因胸闷发热到高峰诊所诊治,某甲诊断某乙是肺炎,在不具输液的条件下,对某乙进行输液治疗。
某乙在输液过程中病情加重,出现抽搐、咯血的危重症状,后送中心卫生院抢救无效于19日早上7时许死亡。因其亲属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某乙的死亡原因无法查清。同月21日,某甲到海洋派出所投案。
问题:属于非法行医罪还是医疗事故罪,为什么?
郭志昆律师 河北-邯郸 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1个月前
张焱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京禧律师事务所
刘丹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
杨志发律师 广东-惠州 广东天穗(惠州)律师事务所
自2005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在多年的执业中,担任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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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尽自身最大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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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律师工作8年之久,已经独立办案。办理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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