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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宜宾婚姻家庭1个月前

¥9.90

儿媳为了达到给儿子离婚的目的,与她律师编造谎言,捏造事实,诬陷我家人,告上法院想强夺父母财产。
(1)这种情况我们父母能否起诉对方及律师吗?
(2)如对方陷害,诬告事实成立,那么应该受到何种法律处理?谢谢!

查看杜国栋律师的回答

杜国栋律师 四川-宜宾 北京市惠诚(宜宾)律师事务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六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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