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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B公司签订了两个合同。两个合同内容为在不同时间中进行同样的合作事项。但是在进行合同1中,A发现B在合作中存在意图违约和违约行为以及一些违规行为。在A明确知道B方面是纯粹的不履行合同内容,但是由于涉及到的金额太少,打官司并不合算,而且A方虽然是属于维权但是并不值得花如此大量的时间进行。那对于第2份合作,在明知道B方面属于单方面坑害A方的时候并且存在违规行为,A方还需要继续履行第二份合同么?如果需要,那对于这种情况有什么办法维护A方的利益。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张美英律师 天津-河西区 天津澍泽(海口)律师事务所
马振文律师 河南-安阳 河南万昆律师事务所
曾在不动产登记部门从业十余年,擅长不动产、婚姻家庭、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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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朝霏律师,法律硕士,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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