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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描述:我们是一家北京的猎头公司,跟上海一家客户签的合同约定:我们推荐候选人,候选人上班超过3个月(保证期)就应该付全款,人选3个月零20天离职(3月20日离职),客户不愿意付尾款(36000元,50%,发票已开,客户已签收),客户不愿意付款的原因是说候选人在职期间工作不尽责且赚外快,但没有任何证据,也没有在候选人过保证期之前告知我们,只在追债的时候态度强硬的用这个莫须有的原因拒绝付款。
涉及金额:尾款36000元+滞纳金(千分之一/天)
仲裁约定:合同约定在甲乙双方所在地均可以提出仲裁或上诉。
已有证据:合同+候选人通过保证期的确认邮件+候选人离职证明拍照(原件丢失,候选人愿意配合)+与客户方对接人的沟通录音。
想问:可以在北京仲裁或起诉吗?还需要提供什么证据?胜算有多大?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赵忠源律师 广东-深圳 安山律师事务所
徐郑州律师 山东-临沂 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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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0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曾在多所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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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淼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从事国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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