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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卖房人,中介和我签订三方居间协议,由于中介不给我买房人的电话,签订协议后中介说买方对更名费用没有包括到公产转私产的补充协议里中需要协商,卖方认为在协议中是分别对更名过户费和公转私费用约定,没有必要协商。中介借口没有协商。将卖房人收到的买房人的定金,作为卖房保证金保管在中介的3万元,退还给买房人,使买房人又买了其他房子,在一审中买房人和中介说谎表示还想继续购买涉案房屋,是因为卖房人不配合协商更名过户,构成违约,一审没查明事实,认定不配合协商更名过户问题,是违约行为,但是二审中提交了证明理解成为协商更名过户手续问题,故判决卖房没有配合更名过办理手续,售房保证金不应该返还。在二审卖房人提交了多次找中介通知买房人半流更名过户的证据,二审法院没有彩信买方提供的调节证据。支持了卖方新提出的补充条款中公产转私产的费用超过两万元,没有证据的主张,判令因合同条款约定不明解除合同,三方免责,保证金不予返还。请问这个案件在一审中没有提出的诉求,在二审看到买房人提供了新证据足以推翻一审裁定后,又提出了与一审不同的理由,且没有证据。法院以此为由。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故意转移争议焦点。能通过审监程序再审吗?收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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