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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景德镇经济纠纷1个月前

原告以诉求履行买卖协议及腾房为诉求。一审开庭双方为了买卖进行质证。但后判决书下来,法院判为租赁权转让合同。后复印材料发现一份原告递交到法院的补充陈述意见改变了法律关系称被告没有所有权,只买了该房的收益使用权等。法院盖有原告举证材料章,并把它纳入了一审庭审笔录之中。编号于一审庭审笔录中的编号一致,但内容不同。庭审笔录中从未出现租赁权等相关词语该材料被告从未见过。法院可不可以以原告的补充陈述意见进行判决,法官是这麽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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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耀律师 江西-南昌 北京道可特(海口)律师事务所

  • 52"

    1个月前

  • 41"

    1个月前

  • 这份材料是一审二审判决以后我们去复印材料才发现的。这份材料上面法院盖有原告举证材料,编号与一审庭审笔录里面的序号是一致的,但是内容不一样。而且庭审笔录里面从未有租赁权权转让这个词或者相关的词语。因为这个房子是80划拔的土地单位没有产权也没有改简易的福利性简易平房。卖给外单位人员的一个民事房屋买卖纠纷。

    1个月前

  • 60"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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