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个人认为是存在利害关系的,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这条规定的目的是,与招标人具有利害关系的企业投标,容易与招标人产生协同一致或串通,影响招标公正性。
其中,与招标人具有“利害关系”的情况比较常见也比较复杂,包括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招标人与潜在投标人之间相互控股或参股、相互任职或工作的,潜在的施工投标人为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等情形。
这种“利害关系”有投资、管理、业务关系,内涵太广,不易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