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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债权债务1个月前

法院强制执行需要申请人提前缴纳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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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俊杰律师 河南-郑州 河南九澳律师事务所

  •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不需要申请人预交申请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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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军律师 安徽-芜湖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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