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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7年9.5日入职一家酒店,到18年2.1辞职,这期间酒店未营业,证件不齐全,经常偷偷接客,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保,酒店也无人事,中间多次问询领导何时缴纳社保,总以敷衍了事,后来提出辞职,辞职原因写到是因为个人原因,但是与领导交谈时原因为未缴纳社保,后来在3.14日再次入职酒店,因为酒店老板与我交涉说要开业了,回来一个多月发现未兑现当初的承诺,还给签订空白劳动合同,后给酒店下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因咨询过律师,然后进行劳动仲裁,酒店说我无双倍工资与1.5倍工资,还有加班工资?酒店方说的对吗?请各位麻烦解释一下,谢谢!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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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崇龙律师执业十余年期间,带领团队,服务过许多家市级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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