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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平刑事辩护1个月前

检察院不予逮捕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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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峥律师 福建-厦门 福建尊盛律师事务所

  •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一)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逮捕条件的;

    (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一百四十条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六)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七)犯罪嫌疑人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第一百四十一条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向公安机关提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建议。

    也就是说,不予逮捕是不符合逮捕条件,不需要执行逮捕这一强制措施。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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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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