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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5日,乙方买了甲方的二手房,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可是之前甲方讲房产抵押给银行,合约规定甲方需在2018年3月31前解除抵押,但甲方在4月23日才解除抵押,乙方要求甲方承担违约金,甲方认为银行办理业务处于非可抗力因素。谁应当承担责任?
张军律师 河北-石家庄 河北君和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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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一华律师,2015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6年取得法律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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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理工大学英语专业本科,金融专业硕士毕业。毕业后从事金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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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高级合伙人,执业年限20年,专业领域:私募股权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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