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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20%地下车位被开发商以长期60年租赁方式卖给业主,物业就把剩余20%车位以高处周边3倍价格租给没有车位的业主,美其名曰作为物业维修基金。业主委员会不反对反而以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理由解释。业主提意见委员会以业主可购买车位方式驳回意见。请问这符合法律么?有什么办法可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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