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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房产纠纷1个月前

我是三楼业主,我们这座楼的顶层漏水,顶层的业主维修楼顶要我们全楼的业主一块掏钱,请问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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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荣才律师 山东-济南 山东律雨人律师事务所

  • 合理的。楼顶属于全楼业主的共有财产。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则进一步明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与之对应,鉴于本案所涉屋顶覆盖着全楼,关乎全楼业主的共同利益,决定了它虽然不在某一位业主的室内,甚至楼下的业主根本很少涉足,平时似乎与业主的生活没有直接、密切的关系,但它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为全楼业主共有。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结合本案,全楼业主对屋顶的核心义务无疑是维护。维护的内容自然包括在屋顶出现漏水情形时,共同出资恢复到能够发挥正常作用的状态,而且任何一位业主都不得以自己不需要、不使用等种种理由加以推托。基于全楼业主对于屋顶所享有的份额均等,所产生的维修费用一般应当由大家平均分摊。

    1个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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