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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个人因为接受不了公司的工作安排而离职,工作了26天,是不是可以索要劳动报酬?
辛鑫律师 辽宁-辽阳 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
1个月前
张春艳律师 山东-潍坊 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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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澈:淮北市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淮北市律师青年工作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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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鹏律师,(微信同号:18133401020)法学学士,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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