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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租房合同时,有这样一条: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如双方任何一方提前中止合同,须提前2个月通知对方,并得到对方同意,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然有效,否则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年租金数额的10%做违约金。这种条款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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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俊科律师系甘肃同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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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现为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范围以民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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