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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和他一个朋友一起开了一个公司,当时他的朋友说投资十万块占公司20%的股份,然后把钱打到了我嫂子的银行卡里面,那时间公司还没有正式注册。我嫂子后来把钱存在了我哥的支付宝卡里面。后来公司成立以后,我哥发现公司章程里面他的朋友股份写的是50%,他说当时签的时间事情比较多也比较信任他朋友就没有仔细看。 发现以后心里很气,生意也不是很好,就不准备继续做下去了,想着把公司注销,然后赔的钱对半分。他的朋友不愿意,说我哥没有把钱放在对公账号上犯了挪用公款的罪名。公司比较小,一直是我哥自己在打理,所有的钱都是在他的支付宝上,买什么东西,他都有记账。现在不知道这个罪名成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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